创 业 优 惠 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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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就业优惠证》的作用是什么?
《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再就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二)那些人员可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198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失业人员;
2.199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最后一次登记为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关闭破产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中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4.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由就业转失业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协保”人员;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2003年8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又明确下列人员也可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所有进行了失业登记的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2.一户两代;
3.夫妻双失业;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三)那些人员不能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按青政发[1993]31号和青政办发[2004]45号文件办理退养安置人员;以及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2002年9月30日)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四)自谋职业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自谋职业人员是指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五)如何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不含临时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后,应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填写《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经复核审查后,通过计算机系统为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纳入就业管理。
(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自谋职业人员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
2.减免税费政策
3.小额贷款担保
(七)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的范围和标准?
1.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045”失业人员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可将其应领取而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次性支付的失业保险金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并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
2.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的“4045”失业人员,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只能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
3.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可以将其应享受而未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1500元、职业介绍补贴100元,合计1600元作为一次性扶持金支付其本人。
(八)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后应享受哪些免税的优惠?
凡是在2005年底前办理工商执照实现自谋职业的,从办理工商执照的那个月开始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
(九)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后应享受哪些免费的优惠?
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具体免费项目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经纪人管理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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